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商标权人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未提出请求的,不予保护。对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则不受五年的限制。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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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