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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是用于区别不同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标志,具有专用属性,其保护范围受行业和行政区划的限制,仅可由进行登记注册的企业专用,故企业名称专用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在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被告以经他人授权许可而使用企业名称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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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