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3、商标代理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未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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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