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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用自产产品作为样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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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因此,销售部门领用的自产产品作为样品使用后如收回并办理入库手续的,则不属于销售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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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