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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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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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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