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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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图案)、旗、会歌、格言,“奥林匹克(OLYMPIC、OLYMPICS)” 、“奥林匹克周期(OLYMPIAD)”、“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OLYMPICGAMES)”、“奥运会”、“奥运”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2、中国奥委会的徽记和名称;


3、北京申办、承办第29届奥运会期间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徽记、吉祥物、名称、标识(含“北京 2008”)、会歌、口号;


4、其他与奥林匹克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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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