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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6
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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