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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创作的影视分镜头剧本,用于拍摄影视片取得的所得,不能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作为文学创作而在书报杂志上出版、发表取得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创作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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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