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办理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着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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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异议,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商标异议的问题。什么是商标异议呢?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出商标异议呢?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有下面这些情况: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不妨与我电话联系。

商标异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哪些商标异议不予以受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商标异议方面的问题。

一、商标异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二)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三)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五)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哪些商标异议不予以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以上就是为您解答的关于商标异议方面的问题,希望您能够满意。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地方,欢迎您来电咨询,我将一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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