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应该注意些什么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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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您好,对于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您前夫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您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您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您前夫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依第二种情况认定。首先,认定你们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你前夫在协议中约定属于他的房子赠与你,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其次,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所以要使你们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有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于你未对赠与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你前夫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再次,你前夫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所以你前夫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故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建议您具体电话咨询,我将会针对您的具体情况给予帮助,从而为您争取更大的权利。

房屋赠与的条件是什么,如何办理房屋赠与手续?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有关房屋赠与条件的相关法律问题。您所说的房产赠与在法律上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与受赠人的行为。您的这处私房如果有合法的房产所有权证(房产证)证明的确属您所有,您可以自由行使处分权,如买卖、赠与等行为。 您的房产赠与会因赠与对象不同,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程序会有所不同。 (一)如果赠与有继承权的子女等,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二)如果是赠与别人,遗赠继承人或者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如果是日常生活中一般的无偿赠与其他人,房屋赠与手续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3)办理公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过户申请书、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有关税费的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法律风险提示:2006年6月1日以后,国家的新政规定: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但赠与的住宅则可以免征该税费。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房主以“赠与”掩盖真实的买卖,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其法律风险太大。最大的风险就是:房主在“赠与”之后,有可能收不到房款。因为“受赠方”(即事实上的买方)有可能以房产是无偿赠与为名抵赖而拒付房款,从而引起法律纠纷。其次,由于偷逃税,此赠与合同因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而无效,买卖双方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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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农村房屋后想要回房子,农村房屋赠与撤销的条件

案情介绍:赠与农村房屋后想要回房子

赵某林夫妇系农村百姓,在乡下村庄有一处宅院,1998年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5年赵某夫妇迁进县城到子女处居住,将宅院交给侄子赵某平夫妇使用。2009年赵某林夫妇与赵某平夫妇签订一份赠与协议,约定:赵某林夫妇将乡下村庄的房屋赠与赵某平夫妇。

赵某平夫妇一直使用至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赵某林的老伴去世。2013年赵某林起诉赵某平夫妇,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赠与协议无效,由赵某平夫妇返还房屋。

争议焦点:赠与的农村房屋未办理过户能否要回房屋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林夫妇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赵某平夫妇,赵某平夫妇一直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应当返还房屋。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林夫妇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赵某平夫妇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应判决驳回赵某林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农村房屋赠与撤销的条件

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本村村民享有使用本村宅基地的权利。村民从本村迁出后,即丧失了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原使用的宅基地即应由本村集体组织收回。故赵某林夫妇自将户口从本村迁出后,即丧失了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资格,其原使用的宅基地亦应由村集体组织收回。赵某林夫妇无权处分宅基地,但可以处分地上物——即其所有的房屋。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赵某林夫妇与赵某平夫妇的赠与系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因此赵某林夫妇将属于自己的房屋赠与给赵某平夫妇的合同内容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的关键是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转移,法律有更严格的规定。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亦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但是,农村房屋办理过户手续,法律无明确规定,是个空白。

综上所述,应判决驳回赵某林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