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的程序、内容和特征有哪些?

劳动监察具有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强制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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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是什么?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关于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三方面的代表组成。

二、法律行为不同

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三、工作职责不同

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劳动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我会随时为您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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