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的收集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也同样存在证据的取得及运用问题,并且,有时候,证据还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官司的成败。医疗纠纷中对于医疗机构和患者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证据应该怎样收集?本专题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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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

您好!首先回答您的第一个问题,医疗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患者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患者死亡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身份的证明资料。
2、医疗机构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医疗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登记资料。
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学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其次,回答您的第二个问题,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
2002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较强的司法依据。该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当面或致电咨询。

患者能复印病历吗,医疗纠纷诉讼如何提交证据?

你好!
首先,我来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患者能否复印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患者有权复印的仅是客观描记部分,而主观诊断部分包括病程记录、三级查房、会诊记录、病历讨论不包括在内。
其次,我来回答第二个问题:医疗纠纷诉讼如何提交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延长的期限由法院决定。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于自己无法取得,又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如果法院规定有举证期限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希望能够帮到你,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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