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要注意什么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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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您好,对于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已对房屋作了处分,您前夫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您前夫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您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您前夫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依第二种情况认定。首先,认定你们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你前夫在协议中约定属于他的房子赠与你,并且双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其次,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所以要使你们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有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于你未对赠与的房屋办理过户手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你前夫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再次,你前夫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所以你前夫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故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 建议您具体电话咨询,我将会针对您的具体情况给予帮助,从而为您争取更大的权利。

如何与军人离婚,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您好!与军人离婚可以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也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两种方式都可以。 如果您选择了去民政局办离婚证,那么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去之前应当做好如下工作:一是你的离婚态度一定要坚决,不能表现出半点迟疑, 找到必要的理由;二是准备接受至少三人以上的思想调解;三是要开一个离婚介绍信。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不想离婚,你只能向其领导表态,在得到(感动)领导支持后,他们会帮你说服军人方离婚的。部队不是不让离婚,只是在处理此类事情时很讲程序,进行协调是必须的步骤, 如果你能抓住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的证据就会方便多了(如果他有的话),您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即便是诉讼离婚你也要准备好接受部队领导的思想协调,而且还必须拿到部队政治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不然法院不能受理。最后说两点:法律对军婚的保护是历史产物,具有其必然性,为的不是军人个体 ,而是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就感情而言,需要经营,需要付出和理解,还需要智慧,它是双方努力的结果。 如果您是去法院打离婚官司,那么您还要注意一下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 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希望上面的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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