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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乘摩托出车祸死亡,法院判保险公司不免责

此文章帮助了523人  作者:北京保险理赔律师  来源:法邦网

醉酒乘坐二轮摩托车出车祸死亡,因公司为李某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李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5万元,对方却以被保险人醉酒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李某的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我们一下来看下文。

案情:醉酒乘摩托出车祸死亡

今年4月,李某和其朋友吃饭,席间喝了酒,李某和林某兄弟俩都喝多了。饭后,林某用二轮摩托车送李某回家,三人都未带安全头盔。没过一会,林某稀里糊涂的就把车开向了非机动车道。只听“砰”一声,林某的车辆撞上了路边的灯杆,整个车辆翻了个底朝天,而车上人员均受伤。林某和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认定李某由于颅脑损伤死亡。

经查明,林某驾驶的是一辆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且事发时林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是0.88mg/ml,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ml。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之前李某所在的公司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其中非工伤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23日至2013年7月22日。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但保险公司根据当初签订的保险条款中的约定: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无奈,李某父母诉至法院。

李某父母认为保险免责条款是因醉酒的原因发生的自身伤害,保险公司可以不用赔偿,但李某的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和其饮酒并没有因果关系。对此,保险公司提出,保险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需要因果关系,只要是醉酒期间所受的意外伤害都属于免责范围。

法院判决:判保险公司赔偿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击沉人跟,李某死亡后,其父母有权主张权利。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理解为被保险人醉酒自身原因而导致其身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责。该案中,虽然李某醉酒乘坐摩托车,但非其本人驾驶,其遭受的伤害与其醉酒乘坐摩托车并无因果关系,且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李某因意外伤害死亡后,保险公司应按约给付保险金。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父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

北京保险理赔律师温馨提示:

未按时交纳保险费,只要不超过保险缴费宽限期的,都不算自动退保。在保险缴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进行理赔。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宽限期为60天,从保险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同时,宽限期内任何时间,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无需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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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涉及第三者损失的,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车主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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