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离婚协议书应约定哪些事项?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在达成离婚协议后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须就以下几个方面问题达成一致:
一、离婚协议书应写明离婚原因(感情破裂、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离婚协议书应约定子女抚养(子女与何方抚养,未抚养的一方对子女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以及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三、离婚协议书应约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离婚协议书应约定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以上四项是在起工离婚协议书时必须约定的事项。
离婚协议书必备条款有那些呢?
离婚协议书必须具备下列条款才有效。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原因;
3.财产处理(婚前婚后);
4.子女抚养和教育;
5.住房的归属;
6、其他约定(债权债务等).
7、应附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结婚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
以上八款便是离婚协议书的必备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