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费县的刘某已是年过八旬的老人,生有二个儿子一个女儿。多年来,刘某一直和小儿子刘文鹏生活在一起,但自2007年起,刘文鹏夫妇二人同时下岗,收入锐减,还要供二个孩子上学,日子过的十分紧巴。而刘某的大儿子刘海由于做生意,家庭收入颇丰,生活比较富裕。于是,刘文鹏多次找到大哥刘海要求他履行赡养父亲刘某的义务,但刘海却以放弃继承父亲刘某的遗产为由拒绝履行。无奈,刘某把刘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刘海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放弃了继承权,也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在法院多次对刘海进行批评教育后,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刘海每年承担刘某赡养费用3000元的协议。
律师观点: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是与生俱来的,虽然《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也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同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