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冯某丈夫在怀胎近十月时突然离世,冯某因过度悲伤早产,孩子没活几天也夭折了。冯某想要替死去的孩子争得一份丈夫的遗产,但她的婆婆却认为孩子已经死了,无权继承。经过法援中心的调解,冯某最终继承了10万元的遗产,其中包括亡子应得的5万元。
案件回顾:今年3月,距离冯某的预产期还有半个月,没想到丈夫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这让冯某伤心不已早产,孩子提前出生。但没想到祸不单行,孩子刚出生13天就夭折了。
冯某在承受双重打击之后,得知丈夫留有20万元的遗产,便想要为自己和孩子去争取自己应得的那部分遗产。但她的婆婆却认为,孩子既然已经死了,不应该有他的那一份。最终,冯某求助法援,继承了10万元的遗产。
律师说法: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而婴儿出生时是活体,那么该保留的份额为婴儿所有,且应由母亲代管;婴儿在出世13天后死亡,则该份额应由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对于冯某丈夫的遗产,继承人为冯某,冯某的公婆,以及死去的孩子,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冯某应获5万元,而亡子的那部分也应该交由她处理。
相关法条:《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释义:本条中所说的"胎儿",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受孕、死后出生的子女。从保护被继承人死亡时未出生的子女利益的目的出发,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在遗产分配时应该为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一般由其母亲代为保管,其数额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
如果继承人明知被继承人留有胎儿,但在分割遗产时却未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只有等胎儿活着出生时,才能归其所有,即取得这份遗产的所有权。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时,那么为其保留的遗产的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但不久后死亡的,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则成为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