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亡赔偿款因遗腹子生纠纷
雷某生前系某县电力局步云桥农电站职工。2007年,该县电力局为雷某等346名职工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2007年10月27日15时10分许,雷某与其母林某同车回家时,因发生交通事故,林某当即死亡,雷某因伤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对雷某的死亡支付了保险金18万元,并将该款汇到投保单位某县电力局。高某、老雷对分配该款在达成书面协议时,为高某肚中遗腹子留份额产生纠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遗腹子有继承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老雷签订的协议书,因剥夺了胎儿的继承权而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要求原、被告四人平均分割保险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被保险人雷某的保险金18万元,应由高某、老雷、小阳(雷某之女)、小轩(雷某之子)四人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