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婚前,王某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后王某与刘某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王某听从刘某父母的话将该房屋出售,再用卖房款购买了房屋,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后王某两口子因离婚闹上法庭,但法院最后的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紧接着妻子发现自己怀孕了,两个人离婚的事便因这个孩子的到来而搁置。在他们又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时,没想到意外发生了,王某因车祸不幸离世,王某的父母想继承该套房屋,与刘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闹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的死亡使得王某和刘某之间的财产纠葛已由离婚转变为继承。王某曾经的房屋是其父母出资购买,很显然属于个人财产。后来,王某听从刘某父母的话将房屋出售,再用卖房款购买了涉案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由王某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涉案房产的一部分,不应影响该部分属于王某财产的性质认定。由于购买涉案房屋时,刘某的父母也出了一部分钱,这部分应属于刘某。虽然房子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但涉案房屋应属于王某和刘某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王某的父母和刘某,以及王某的孩子各继承王某房产份额的四分之一。
律师观点:
《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2)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 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王某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即使婚后王某听从刘某父母的话讲房屋出售,用卖房款购买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但不影响该部分属于王某财产的性质认定,法院判决王某的父母和刘某,以及王某的孩子各继承王某房产份额的四分之一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