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黄某某与蒋某某是夫妻,1996年后黄某某在未与蒋某某离婚情况下开始与第三者爱姑过非法同居的生活。2001年,黄某某去世,留下公正遗嘱将名下财产赠与爱姑,后引发诉讼,爱姑与蒋某某公然争夺遗产。
案情回顾: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某某与蒋某某于1963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但未能生育子女。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某某与比他小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2000年9月,蒋某某将她与黄某某共有的一套位于该市新马路的住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2001年初,黄某某因患肝癌住院治疗,并于当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售新马路住房所获的一半房款等共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爱姑所有,并请公证处对该遗嘱进行公证。2001年4月22日,黄某某因病去世。当天下午,爱姑迫不及待地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公然与蒋某某争夺遗产。
案件结果: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抚恤金是死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某某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以及出售住房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此外,黄某某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公证机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应认定为无效。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黄某某将夫妻共有的财产私自赠予二奶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所以爱姑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立遗嘱人生前一定要对自己的财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不是所有遗嘱经过公证就当然的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即使经过了公证,也可由法院撤销。因此,当您决定要订立遗嘱时,请一定要先咨询专业人士,以期使自己的财产将来得到很好的安置,避免给后辈造成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