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为了一套房产,父母与儿子打起了房产官司,不料二审判决尚未生效,父亲便去世,于是房产官司刚完,一家人又打起了继承官司。2010年3月4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最终老汉的儿子与女儿握手言和。
案情回顾:南昌市内一套房屋是已故王老汉夫妻通过房改购买的私房。
2007年,王老汉未征得妻子同意,以远低于当时市场价的情况下卖给了儿子,并于2007年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儿子未按约购房款。
2007年9月,王老汉夫妻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父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汉夫妻的诉请合理合法,故裁判撤销了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后儿子上诉,南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市中院判决生效前,因王老汉突然病故,导致该判决书无法实际履行。
在此之前,就房产继承的事宜,王老汉曾订立了遗嘱,载明:“我和老伴确定房子由我两个女儿共同继承,每人各得50%。”王老汉死亡后不久,妻子、女儿与儿子协商,要求按王老汉生前《遗嘱》意愿办理房产权过户手续,未果。为此,妻子、女儿到法院起诉,要求按王老汉生前所订立的《遗嘱》继承房产。
案件结果: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老汉享有遗留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由两个女儿各继承总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两个女儿各补偿给儿子25000元,共计50000元,儿子协助两个女儿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继承关系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发生。首先,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其次,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第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虽然房产是在王老汉儿子名下,但王老汉卖房给儿子时并未征得妻子同意,因此,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卖房合同无效。王老汉死亡后,遗产继承应该按照其所立的合法遗嘱进行继承,但遗嘱继承人和争议人达成一致协议继承的,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会支持。
温馨提示:房产继承过户,申请人应当先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
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 (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