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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继承遭姑姑反对 遗嘱有效获法院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294人  作者:北京财富传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因奶奶去世了,孙欢欢想将奶奶去世前赠与自己的房屋过户却遭到姑姑的反对,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当年奶奶的遗赠有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查明,奶奶的遗赠行为合法有效,2013年1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支持孙欢欢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案件回顾:2009年7月,孙欢欢的奶奶王某立下遗嘱:在百年以后将本市鼓楼区一所房屋赠与孙欢欢,并办理了遗嘱见证。

2011年王某去世。孙欢欢在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的过程中,遭遇了姑姑的种种阻挠,致使孙欢欢至今也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012年12月,孙欢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诉争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

而孙欢欢姑姑辩称,房屋不是奶奶的个人财产,属于奶奶和爷爷的夫妻共同财产,奶奶无权处分,且房屋部分是由自己出资购买,房屋所有者应为自己。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房屋自2004年至今由原告孙欢欢居住,于2006年登记于奶奶名下。孙欢欢姑姑所说房屋应为奶奶和爷爷丈夫共同财产,因爷爷于1985年死亡,而2004年奶奶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在夫妻关系自然消灭后取得的个人财产。而姑姑所举证的缴款单仅能证明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不能证明其即为诉争房屋的买受人,亦不能证明其即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2009年奶奶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买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奶奶购买房屋时,爷爷已去世多年,夫妻关系已不存在,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奶奶是在遗产未分割前用爷爷全部遗产购买房屋,姑姑只能将当时未分割的遗产以债权名义请求分割。

温馨提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是继承的开始时间;但继承人在什么时间内分割遗产,继承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继承开始后,依据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应由所有继承人经协商取得一致并确定分割遗产的时间。如果共同继承人对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能达成协议,可以请求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等)予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我国继承法第8条同时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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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才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金开(重庆)分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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