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在上海法院处理的一场遗嘱继承纠纷案中,争议遗嘱因为只有立遗嘱人、代书人等的印章,而无本人签字,《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以及遗嘱手写文本中立遗嘱人的签名由律师代签且整个过程仅一名律师在场,该遗嘱被法院终审判定无效。
案件回顾:2000年8月7日,吴女士在律师的见证立下代书遗嘱,百年之后将名下位于黄浦区巡道街的一处房屋赠与其弟吴某的外孙金某。2007年2月13日,吴女士撒手人寰,由此引发了家人之间有关代书遗嘱效力问题的一场纠纷。
吴女士身前曾有过两段婚姻,1988年第一任丈夫去世,此后吴女士与齐某再婚并与齐某和前妻所生之子,即吴女士的继子小齐共同生活直至1998年齐某去世。由于吴女士身前未生育子女,因此当吴某以及小齐得知吴女士已立遗嘱将巡道街的房子赠与金某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判决确认遗嘱无效。
吴某和小齐在诉状中提到,金某出示的这份遗嘱既无吴女士签名也未捺印,所盖图章有伪造嫌疑,且吴女士身前曾与金某的母有过节,吴女士不可能将房屋赠与金某。
金某对此辩称,吴女士立下遗嘱是经过律师见证,且盖章也符合吴女士生活习惯。因此这份遗嘱完全真实有效,是吴女士生前意愿,自己有权获得遗产。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吴女士曾起诉遗嘱受益人金某之母,要求返还身份证件等物品,这足以使法官产生遗嘱确立时吴女士的印章并非在其本人手中的合理怀疑。所以,法院最终依法判定该律师见证遗嘱为无效遗嘱,吴女士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金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设立这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这种遗嘱在代书人代书之后必须向遗嘱人宣读,由遗嘱人认可,并且代书人、遗嘱人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之所以必须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是防止遗嘱被伪造或篡改。本案中,吴女士的遗嘱文本仅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等的印章,而无本人签字,《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以及遗嘱手写文本中吴女士的签字都是律师代签的。立遗嘱过程中,两名见证律师只有一人在场,不符合“有两名以上见证人”的法定条件,因此本案遗嘱被判无效。
法条速递: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对遗嘱见证人作了补充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就是说,如果想让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有效,遗嘱见证人必须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这三类人。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