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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遗嘱两种鉴定 亲父女打起房产继承官司

此文章帮助了260人  作者:北京财富传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无子女的张鹏抱养了弟弟的女儿,张鹏死后,弟弟拿出一份遗嘱,要继承哥哥的房产,可张鹏的养女却对遗嘱提出质疑。两个司法鉴定中心又得出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究竟谁该继承遗产?

案件回顾:哈市居民张鹏早年抱养了自己弟弟张飞的女儿张小梅。1999年张鹏的弟弟张飞来哈与其一起居住。2001年12月张鹏去世后,其养女张小梅要求收回张鹏的房产,张飞不同意,拿出一份张鹏2001年3月写的遗嘱,遗嘱上写明将该房产的一半送给弟弟张飞,另一半赠与养女张小梅。

2002年初,张飞到哈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财产。法庭上两位证人证明,2001年3月20日,张鹏写了一份遗嘱,邻居王某、杜某等三人在场。而张鹏的养女张小梅则认为遗嘱上签名与养父的平时字迹不一样,同时提供了写有自己名字的房产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通过提取“张鹏”签名两个字认为,此遗嘱不是张鹏生前书写。道里区法院依据鉴定和张小梅的房产证驳回了张飞的诉讼请求。张飞对判决不服,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2003年3月9日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遗嘱是张鹏亲笔书写。同一份遗嘱出现了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结论。

在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出来的前一天,张飞突然去世。同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张飞后找的老伴梁某4月1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诉状,梁某对张小梅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没有颁发日期等提出质疑。

张飞的代理律师、黑龙江省天正律师事务所的王伟军律师认为,此案的关键是遗嘱是否真实,应该再进行更高级别的司法鉴定。

律师说法:遗嘱作为继承案件的主要证据,在进行笔迹鉴定时,难免会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结果,因此,当产生此种争议时,当事人有权要求进行跟高级别的鉴定。但由于本案当事人在上诉审宣判之前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原告死亡在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终结诉讼。

如果本案中张小梅所持的房产证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她就是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无论张飞手中的遗嘱是真是假,其都无权主张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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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才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金开(重庆)分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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