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年仅28岁打工仔邹晓进,在租住的房子内不慎触电身亡。他父亲邹汉华,以儿子邹进于2007年9月上旬,曾在上海打工时购买了2份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的人身保险,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0万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尽管死者邹晓进生前未婚,但与山东女子赵霞同居期间生育有一非婚生子赵舟,最终判决20万元保险理赔金,由邹汉华、赵舟各获10万元。
案件回顾:2007年9月上旬,当时还在上海三超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打工的邹晓进,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份“多保通吉祥卡(五合一多功能意外保险) 人身保险”,保险期间自2007年9月8日起至2008年9月7日止,其中每份“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人民币10万元。他在投保时,约定了受益人为法定。
2008年6月8日13时许,邹晓进在北京燕兴隆集团打工期间,自行租借平谷区上纸寨村一民房入住时,独自拆电力插线板不慎触电,经邻居发现拨打120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8年9月27日,邹晓进的父亲邹汉华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称,自己是邹晓进的父亲,邹晓进曾向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购买了人身保险,后邹晓进于2008年6月8日遭意外伤害死亡。
2008年7月29日,邹汉华书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提供邹晓进原在上海工作的三超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邹晓进曾亲口向该公司陈述:他的母亲已经身故,自己没有配偶,家中只有父亲和一个哥哥。
保险公司却在9月17日回复《理赔单证补充通知书》,要求补充提供的属公证文书,遂认为保险公司的拒绝,致使自己无法获得赔偿,请求判令支付保险金20万元,赔偿工商资料查档费40元。
2008年10月20日,在法庭上,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声称曾委托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查实邹晓进的死亡情况,从相关资料中发现邹晓进与山东阳谷县的赵霞存在有同居关系,而赵霞还生育有一子赵舟,但赵舟是否属邹晓进亲生儿子,则不详。
2009年1月15日,法院向赵霞、赵舟发出通知,“本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决定追加你们为案件的原告参加诉讼。”
参加诉讼的赵舟诉称,年仅8岁的自己是邹晓进儿子,应享有合法的继承权,要求分得保险金。36岁的赵霞则称,自己年龄要比邹晓进大8岁,从1997年就结识了邹晓进共同生活,因邹晓进当时才16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了。但自己与邹晓进存在着事实婚姻关系,作为被保险人配偶也应享有继承权。
邹汉华并不承认赵舟与赵霞和儿子的关系,辩称赵霞与儿子只能算同居关系。
2009年1月23日,因北京警方对非正常死亡的邹晓进留存有血样,赵舟和赵霞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申请,法院通知赵霞及赵舟前往地处北京海淀区的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采取血样与邹晓进留存的血样,一起作亲子鉴定。
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邹晓进、赵霞是赵舟的生物学父、母,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并将书面形成的亲子鉴定报告书,通过邮政专递至上海法院。
案件结果:法院认为,邹晓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合法有效,邹晓进因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按约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保险金应在被保险人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平均分配,根据邹汉华所通过的证据、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可以确认原告邹汉华为邹晓进父亲、赵舟为邹晓进儿子,两人均属于是邹晓进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而赵霞和邹晓进之间,不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未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依法不能按照事实婚姻关系来对待。
最终,法庭判决20万元保险理赔金,由邹汉华、赵舟各获10万元。
律师说法: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未婚同居生子虽然是非婚生子,但《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继承的地位上也是平等的,也就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同时,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而配偶、父母、子女排在第一位,非婚生子女因为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所以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子女范畴,应当首先获得继承。也因此,本案中赵霞不享有继承权、赵舟享有继承权。
温馨提示:虽然现在人们有了投资购买保险的意识,在进行受益人指定时,却忽略了自己的婚姻合法性,到头来产生了理赔争议。法律无法保护同居者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保障自己发生意外后,爱人和孩子能够得到合法赔偿,请一定及时进行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