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夫妇有多名子女,但立遗嘱时却将房产只留给孙子刘小宝(化名)。夫妇俩相继去世后,由于其他子女不认可该遗嘱,刘小宝两度打官司,要求确认房产归其所有。近日,通州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刘某夫妇共育有三子两女。2000年,二人所在单位分给他们的福利房要进行房改,需要交纳购房款。因无钱购买,夫妇俩就让二儿子借钱支付了6万余元房款。
2002年5月,夫妇俩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表示其房屋是二儿子帮忙购买的,二人去世后,房屋由二儿子之子刘小宝继承,公证处为两位老人出具了公证书。
2012年4月,刘某的老伴孟老太先去世,因房屋分割事宜协商未果,刘小宝将孟老太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刘某和刘某的五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孟老太的房产份额。
刘某庭审时表示,房子的购房款确实是二儿子帮忙支付的,他和老伴自愿要把房子赠给孙子刘小宝。法院据此支持了刘小宝的诉讼请求,房屋50%的份额由他继承。
同年12月,刘某也离开人世。为了剩余的50%房产,刘小宝和其叔伯姑妈又产生了纠纷。无奈之下,他再次起诉到法院。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所以综合本案事实,法院同样支持了刘小宝的诉讼请求,刘小宝依法继承了该房产。
律师说法:我国房产实行登记制度,即使是子女出资为父母购买的房改房,房产证上写了父母的名字,产权即归父母所有。所以,父母作为产权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该房产由谁继承。
立遗嘱是无因行为,只要是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可自行决定由谁继承,无需任何理由。即便本案中二儿子未给父母出钱购房,刘某夫妇也可决定房产由刘小宝继承。
温馨提示:本案中因刘某夫妇向二儿子借钱购买房改房,如果到刘某夫妇去世前,该购房款尚未还清,那么,房产继承者需向刘某二儿子承担还款义务。当然,如果继承人同时也是债权人,则不存在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