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信用卡持卡人高女士去世后仍发生透支消费,银行将高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要他承担母亲信用卡透支的责任。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驳回了银行方面的请求。
案件回顾:2000年10月,高女士在某银行申领了信用卡一张。2005年6月,高女士因病死亡。自2006年11月起,上述信用卡发生了多起透支消费,累计金额达人民币5900余元。银行多次向高女士催讨,但一直没有结果。在催讨过程中得知持卡人高女士已经因病死亡。高女士的儿子林先生是高女士遗产的法定继承人,银行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他继承的遗产来清偿被继承人高女士所欠银行的债务。因此银行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4900余元、利息1000余元以及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应付利息。
因林先生下落不明,法院以公告方式向被告林先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期满后被告林先生仍然没有到庭应诉。
案件结果: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透支行为发生在高女士死亡之后,所以不可能是她本人所为。高女士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再承担民事义务,她与原告银行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因一方主体消亡而终止。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信用卡透支行为系被告林先生所为,所以被告林先生对信用卡的透支行为不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被继承人高女士死亡后,已经不是合格民事主体,其与银行的合同关系终止。如果说本案被告林先生在在继承高女士遗产当时,银行发现高女士尚欠信用卡未还,可以要求林先生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信用卡债务。或者,银行在林先生继承遗产后发现高女士在其死亡日期之前发生的信用卡债未偿还,也可要求林先生偿还。可是,银行要求林先生偿还高女士死亡之后的信用卡债务,显然不合理,高女士已死亡,根本不会产生用信用卡消费的行为,此时,银行只能要求真正持卡消费的人来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