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继承人协商无果
原告是被继承人的女儿,被告是被继承人的配偶。2013年1月19日被继承人因病去世,被继承人与被告共同购买了一套住宅房屋,并还有存款。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原告与被告是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原告与被告就分割遗产事宜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由原告与被告依法继承涉诉房屋部分和银行存款。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涉诉房屋的50%的产权由被告继承,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然后被告可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经审理查明,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原告与被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对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享有继承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涉诉房屋的50%的产权由被告继承,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然后被告可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继承人协商无果 如何继承遗产?
在继承遗产时首先要查看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即是否是继承权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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