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养子未赡养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在2010年去世,是原告何某的丈夫,是原告林某的养父,被告是被继承人的养子。被继承人生前有一间房屋,两原告办理遗产公证时,需要被告的协助。被告不协助其办理。为维护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继承人的房产享有的份额由两原告共同继承,被告不享有继承权。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的房产的一半产权由两原告共同继承,各继承遗产的50%的份额。
经审理查明,该涉诉房屋是被继承人和原告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林某是被继承人的养女,被告是被继承人的养子,被告对被继承人未尽抚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继承人的房产的一半产权由两原告共同继承,各继承遗产的50%的份额。
律师说法:养子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遗产继承权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实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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