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遗产被继承人对遗产有合法使用权
原告和被告是被继承人的子女。2012年10月5日,被继承人书写遗嘱,平房四间由原告继承。2012年10月8日,有其他人见证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立遗嘱将平房由原告继承。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按照遗嘱继承四间平房,并收取租金。
法院判决:原告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平房四间,被告返还房屋租赁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应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第二、三、四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按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平房四间,被告返还房屋租赁费。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的遗产是其个人财产,遗嘱是否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所涉当事人的父亲刘文其对争议房屋是否有处分权,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该规定,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根据上面的表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遗产的概念:
第一,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这是遗产在时间上的限定性。被继承人死亡前,其财产不能成为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继承人完全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财产。
第二,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个人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这是遗产在范围上的限定性。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承租的公有房屋、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继承等,这都是侵害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
第三,遗产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不是被继承人合法取得和合法享有的财产,不能成为遗产。这是遗产的法定性、合法性。被继承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不允许自然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也不能成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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