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力帮父母修建房屋,对遗嘱有异议
原告与丈夫刘某有一女二子,2004年,原告与丈夫的平房因旧村改造换得一套房屋,此房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登记在原告丈夫名下。2004年4月30日刘某订立遗嘱,明确表示如自己先于配偶去世,属于自己的房产由原告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2014年2月10日,刘某去世,原告与被告就房产继承问题协商无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属于刘某50%的份额由原告继承。
法院判决:涉诉房屋的属于刘某的50%的份额由原告继承。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刘某是夫妻关系,被告是其子女。涉诉房屋是原告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涉诉房屋由一半的产权,刘某的50%的遗产由原告与被告继承。刘某生前有遗属,由原告继承自己的遗产。虽然被告主张出力修建涉诉房屋,但其已结婚单过,出力帮助父母建房并不当然具有房屋份额,同时无法证明其享有房屋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涉诉房屋的属于刘某的50%的份额由原告继承。
律师说法:出力修建父母房屋并不具有房屋产权,应按遗嘱继承遗产
房屋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被告出力帮父母修建房屋不属于取得房屋产权的条件,因此,出力帮助父母建房并不当然具有房屋产权的,被告不能以这理由为由证明自己对该房屋由产权,其也没有证明自己有产权。因刘某留有遗嘱,因此应按照遗嘱继承刘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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