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与子女签订协议书
1968年9月13日,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甲,一女李某乙。2013年11月20日原告李某甲一直赡养母亲张某,直至张某于2015年1月14日因急性心肌梗死去世。张某去世后,原告李某甲全权处理了张某的后事。李某乙作为女儿,未对母亲尽赡养义务。我母亲要求我继续照顾她晚年,并且签订协议书,内容规定由原告照顾其去世,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李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原告李某甲继承张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原告李某甲继承大部分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李某乙继承小部分遗产。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李某甲,一女李某乙。李某甲所说的协议书,证明张某表示离世后,其全部财产归李某甲所有。该协议系打印件,虽落款处有张某签字,庭审中李某甲亦提供两名证人证言,但该协议中并无两名见证人签字,故该协议不符合代书遗嘱规定的形式要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对张某遗产予以分割。诉讼中,李某甲提供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母亲办理丧事,以及平时为张某生活支出的费用,可以认定李某甲为母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李某乙予以多分。同时李某乙亦提供了少量单据证明其亦履行了赡养义务,故亦应分得适当遗产。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甲继承大部分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李某乙继承小部分遗产。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的协议书没有见证人签名 协议书是否有效?
此案中,原告提供的协议系打印件,虽落款处有张某签字,庭审中李某甲亦提供两名证人证言,但该协议中并无两名见证人签字,故该协议不符合代书遗嘱规定的形式要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条件,那么具体有哪些呢?
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哪些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a、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b、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c、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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