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兄弟姐妹分拆迁款,分配方式有异议
原告胡小某和被告胡二某与第三人胡三某、胡四某系亲兄弟姐妹,父母于1989年所建房屋一栋,原、被告都曾在里面结婚居住,后各自购房,搬出居住。1991年,父母将该房屋一分为二,给予原、被告。后父母先后去世,因工程建设需要,原、被告的房屋在拆迁范围,2013年1月15日,被告以自已的名义与连云港市赣榆区房屋征收局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被告获得拆迁补偿款609642元。原告向法院提出诉求,对拆迁补偿协议中补偿款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拆迁补偿款一半的数额应归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原告、第三人各享有13.86%的份额,被告享有58.42%的份额。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东边屋及洗澡间系被告婚后添置财产,两项补偿款合计115029元应归被告享有,西边屋三间系被告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期间所建,应属于被告与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被告父母享有三分之二份额,被告享有其中三分之一份额,补偿款38950元(116849元÷3=38950)应归被告享有。被告随父母在涉案房屋中生活较长,参与对房屋的修缮、装修和管理,且与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房屋征收局签订拆迁协议并履行搬迁义务,故附属设施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金等合计33315元不作为遗产分割,本院酌定归被告个人享有。但原告请求确认其享有一半份额证据不足。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律师说法:未立遗嘱,拆分款如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可见依据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对房屋进行了较多的管理义务,会在分得遗产时有更多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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