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放弃继承财产份额,财产分配起纷争
原告杨一某诉称,杨某某与第三人王某共生育9个子女,1992年间,自建平房一座,2007年9月3日,原被告父亲杨某某去世,母亲第三人王某继续与原告居住生活一起,因该讼争房屋年久未修,原告欲对该危房维修改建,而被告却以该讼争土地房屋尚未分割为由予以阻止,致原被告母亲无处居住,由此引发纠纷。鉴于原被告父亲杨旺土已经去世,其所拥有的产权份额作为遗产,适用法定继承,鉴于第三人王美桃及其子女等8人共同作出声明:将其各自享有上述讼争土地房屋的份额无偿赠与原告所有。原告请求确认原告东园房屋享有土地面积。
法院判决:原告享有95%的份额,被告享有的5%的份额。
经审理查明,东园房屋,用地面积258.01平方米,建筑面积169.57平方米,系杨某某生前与第三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置的,属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的一半系杨某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应由杨某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等分配。养女陈某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其应得的份额依法按法定继承处理,故杨某某的遗产由原告杨一某与被告杨及8个第三人均等继承,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为遗产的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杨一某享有95%的份额,被告享有的5%的份额。
律师说法:放弃继承赠与他人,遗产怎么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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