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法定继承人不认可遗嘱,遗产分配不明
原告刘某一诉称:原告与丈夫刘某山育有一女二子:长女刘某二、长子刘某三、次子刘某四,2004年因所住地区进行旧村改造,原告与丈夫原住的平房换得房屋一套,该房系原告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9月3日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刘某山名下;2013年4月30日刘某山订立遗嘱,明确表示如果自己先于配偶去世,前述房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刘某一一人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2014年1月10日刘某山因病去世,现原告与三被告刘某二、刘某三、刘某四就房产继承问题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房屋中属于刘某山的50%份额由原告继承,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其中刘某山所有部分归原告刘某一所有。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刘×1提交的2013年4月30日的《遗嘱》,由刘文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系刘文山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虽刘×3对《遗嘱》中刘文山的笔迹提出异议,但经本院提示,其不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应自行承担此事实不能查明的不利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案房屋一套,其中刘文山所有部分由原告刘×1继承,该房屋归原告刘×1所有。
律师说法:法定继承人不认可遗嘱,遗产如何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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