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证遗嘱真实性生疑,财产分配起纷争
原告曾某一诉称,被继承人宁某与曾某五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曾某一、曾某二、曾某三、曾某四。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曾某五名下。2003年1月,曾某五去世。2008年6月,被继承人宁某立下公证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留给曾某一。2008年6月,被继承人宁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2008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号房屋归宁某所有。2013年10月,宁某去世。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争议房屋由原告继承。
法院判决:公证遗嘱有效,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经法院审理查明,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位于北京市某区房屋系被继承人宁某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于2008年6月立下公证遗嘱,声明在其百年后,上述房屋由原告曾某一继承。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继承位于北京市某区房屋一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认可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被继承人公证遗嘱效力的有效证据,其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曾某一所有。
律师说法:公证遗嘱真实性生疑,遗产怎么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规定: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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