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死亡,留有多份遗嘱
2009年4月6日,被继承人高某去世后,其四名子女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依据高某2002年7月23日的遗嘱作出由李某继承高某名下一套房屋的民事判决。2012年3月,被继承人高某的重孙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了高某于2008年7月15日自书的遗嘱,该遗嘱称:“等妈妈死后这套楼房留给重孙号号(即李某某)”。申请人李某某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某系高某的儿子,申请人李某某系被申请人李某的孙子、高某的重孙。2009年4月6日高某去世后,一审法院依据高某2002年7月23日的遗嘱于2009年12月10日判决由李某继承高某的房屋。之后,2012年2月,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高某于2008年7月15日的自书遗嘱,该遗嘱称:“等妈妈死后这套楼房留给重孙号号(即李某某)”。据此遗嘱,2013年9月24日李某某向本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人自发现新遗嘱至申请再审,明显已超过六个月法定时效期限,故其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多份遗嘱,如何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此规定详细列举了五种遗嘱形式。不同形式的遗嘱,其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规则是:公证遗嘱优先于非公证遗嘱;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者优先于先成立者。而公证遗嘱只有在被撤销的或者有新的公证遗嘱的情况下才无效。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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