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起诉分割遗产后又起诉分割抚恤金
杨某某某、何某某夫妻生前育有三个子女,即原、被告及杨某某某某。1987年,杨某某某经由组织审批自甘肃投靠在西安生活的被告,夫妇二人与被告共同生活至1996年。此后,杨某某某夫妇搬至西安市碑林区开通巷居住。2003年6月何某某去世。2007年左右,被告儿子杨某及妻子搬至开通巷房屋与杨某某某共同生活。2014年12月6日,杨某某某去世,原、被告等人因开通巷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于原告(杨某某)主张中的抚恤金部分不予处理,原告可另案解决”。现该判决已生效。此后,原告、杨某某某某与被告就抚恤金分割一事产生争议,二人将被告诉至本院。案件审理中,杨某某某某向本院书面表示,不参与本次诉讼,放弃分割杨某某的抚恤金。
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支付原告杨某某81908.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6)陕010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杨某某某的抚恤金为204771元(171721元+33050元),考虑到被告曾与杨某某某共同生活、以及被告儿子亦与杨某某某共同生活的事实,可予被告适当多分,本院酌定60%为宜。关于原告请求分割丧葬费一节,丧葬费是死者亲属进行安葬支出的费用,现杨彦杰尚未安葬,该笔费用不予分割,仍由被告保管为宜。至于被告辩称实际发放的抚恤金为167481元,33050元系补发杨某某某的工资且已在(2016)陕0103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中予以处理的意见,该判决认定单位第一次发放抚恤金171721元,扣除多发工资4240元,167481元为实发金额,但该案中已在分割杨某某某银行账户钱款时已将4240元扣除未予分割,同时,该判决载明33050元系补发的抚恤金并非工资,故被告该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哪些人可以分得抚恤金
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直系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且我国法律对该性质款项如何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及抚恤金发放之相关政策予以分配。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与死者有扶养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都是死者直系亲属,且处于同一顺位,因此,可以平分这笔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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