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去世 留有债务
债务人陈某因投资经营需要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260万元。2012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个人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人陈某向原告借款340万元,月息3%按月付息,每月26日支付当月利息;债务人提供其名下位于房产作为担保。原告依约出借210万元借款。被告雷某系陈某的妻子,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系陈某的子女,均属于陈铭=某的遗产继承人。上述房产作为陈某的遗产,三被告依法应在继承上述房产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人生前所欠借款债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三被告在继承陈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债务人陈某因投资经营需要分三次共向原告借款260万元。2012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个人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人陈某向原告借款340万元,月息3%按月付息,每月26日支付当月利息;债务人提供其名下位于房产作为担保。原告依约出借210万元借款。原告陈金水与债务人陈铭签订的2012年11月26日《个人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两份借条210万元和银行汇款单据50万元的总额未超出约定的借款额度,且均发生在约定的借款期间内,故应作为本案认定实际发生借款关系的依据。陈某已于2013年10月14日去世,三被告作为陈铭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陈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三被告在继承陈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60万元及利息。
律师说法:继承人继承遗产后 如何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依法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纵观各国立法例,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清偿的责任有两种:一是概括继承制度,即继承人概括的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全部财产义务,即便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不得拒绝履行还债义务;二是限定继承制度,即继承人只在其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如果继承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超出部分的债务无需偿还。我国现行继承法采取的是限定继承制度。《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负连带责任。即是说,多个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主张全部债权,也可以向他们分别主张债权。超出继承部分进行清偿的,可以就超出部分向其他继承人追偿,其他继承人应当给付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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