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继承人继承遗产 被继承人留有债务
2012年11月10日,应某甲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将款项交付给应某甲后,应某甲当日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应某甲向原告借款计人民币伍万元整。2012年11月27日,应某甲因发生交通事故,于2013年1月14日死亡。被告应某系应某甲合法继承人,被告因父亲死亡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共获得1140510.70元赔偿款,据悉被告父亲还有抚恤金等补助所得。应某甲意外死亡后,被告获得了赔偿,被告应当有义务偿还其父亲所欠的借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在继承应某甲的遗产范围内对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应某在继承应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何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应某系应某甲女儿。2012年11月10日,应某甲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应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去世,应某获得1140510.70元的赔偿款。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应某甲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还,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清偿债务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应某甲亡故后,被告获赔的赔偿款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用辅料属已支出费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遗产范畴,故被告所得的赔偿款并非遗产继承。被告所得赔偿款虽非遗产继承,但原告要求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某在继承应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何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说法:继承人继承遗产 是否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由于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也就是说,必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要求如下: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为体现人道主义,《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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