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父母去世 兄妹继承遗产
原告与被告系同胞兄弟,1970年原、被告的父母出资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老宅,作为家庭共同居住的房屋,后经扩建形成了如今的拆迁房对象。原告作为兄长,成年后就不与父母同住,自己成家立业。被告年幼,从小与父母一起居住。2009年、2013年原、被告父母相继去世,遗留的房屋一直由被告兰小某居住,未作处置。2013年,该房屋因开发建设需要,被纳入拆迁范围。被告私自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并领取了拆迁款计50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享有对拆迁补偿款相应的继承,均遭被告的拒绝。迫于无奈,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兰大某对父母所建造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判令被告返还私自领取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属原告继承的部分250000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兰大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兰大某与被告兰小某系同胞兄弟,原告作为兄长,成年后就不与父母同住,被告与父母一起居住。2013年,该房屋因开发建设需要,被纳入拆迁范围。被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计476000元。另查明,原、被告父母分别于2009年、2013年相继去世。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争议的焦点即涉案被拆迁房屋属原、被告父母所有,还是归被告个人所有。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的前身系1988年2月26日合约确认归被告,1991年原、被告父母将该房重建,并将房屋权证办在被告名下,该房屋的财产权已经完成转移,原告没有提交其他证据的情形下,依法应当认定该房产系被告所有,故原告认为不能由此否认原告兰大某对该房享有继承权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大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兄妹继承遗产 继承遗产的前提要件有什么?
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通过以上法条可知,继承遗产的前提要件是:(1)被继承人去世(2)遗产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3)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本案,原告申请继承的遗产属于其妹妹,不是其父母的遗产,其不能获得该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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