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立遗嘱 留有房屋
肖某及张某夫妇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即原告肖某甲、原告肖某乙、原告肖某丙、儿子被告肖某丁,肖某戊。肖某戊于2013年5月8日去世,其夫即被告马某甲,其之女即被告马某乙。肖某于1995年4月28日去世,张某于2011年12月16日去世。位于某社区835号房屋一处系肖某与张某两人生前的财产,登记权利人为肖某,两人去世后未对该房屋分割。现原、被告双方因遗产分割事宜未达成协议,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肖某丙对该房屋有3/4产权,并依法分割遗产,判决该房屋归原告肖某丙所有。
法院判决:该房屋由原告肖某丙继承所有二分之一的份额,由被告肖某丁继承所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经审理查明,肖某及张某夫妇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即原告肖某甲、原告肖某乙、原告肖某丙、儿子被告肖某丁,肖某戊。肖某戊于2013年5月8日去世,其夫即被告马某甲,其之女即被告马某乙。肖某于1995年4月28日去世,张某于2011年12月16日去世。位于某社区835号房屋一处系肖某与张某两人生前的财产,登记权利人为肖某,两人去世后未对该房屋分割。本院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该房屋系肖某及其妻张某生前共同财产,两人死亡后,该房屋应作为遗产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本案涉案房屋的继承人为原告肖某甲、原告肖某乙、原告肖某丙、被告肖某丁及肖某戊,其五人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肖某戊已经去世,其应继承的五分之一的份额由被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转继承,即被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各继承十分之一的份额。庭审中原告肖某甲、原告肖某乙明确表示该二人将应继承的份额赠与给原告肖某丙。被告马某甲表示将应继承的十分之一份额赠与给被告肖某丁,被告马某乙表示放弃继承。被告马某乙放弃的十分之一的份额由原告肖某甲、原告肖某乙、原告肖某丙及被告肖某丁四人继承,每人继承的份额为四十分之一。但结合被告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被告肖某丁对张某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被告肖某丁在本次继承行为中可以多分。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对于涉案房屋原告肖某丙与被告肖某丁各继承其中的二分之一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之规定,判决如下:该房屋由原告肖某丙继承所有二分之一的份额,由被告肖某丁继承所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说法:未留遗嘱 如何按照法定继承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结合被告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被告肖某丁对张秀云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被告肖某丁在本次继承行为中可以多分。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对于涉案房屋原告肖某丙与被告肖某丁各继承其中的二分之一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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