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留有遗嘱,当事人不执行
原告蒋某甲、蒋某乙诉称,原、被告父母亲于1992年8月17日订立遗嘱一份,遗嘱规定原、被告父母现所居住的三间木架瓦屋及竹园二个,在其死后分为三股归两原告及被告所有。后原、被告父母相继病故,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将原、被告父母亲的上述遗产占为己有,违背了遗嘱的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依法分割遗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证据应提供原件。本案中两原告所提供的遗嘱系复印件,而且在规定期限内又未提供原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庭审中被告对此复印件又不予认可,故该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且两原告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此遗嘱复印件本院不予确认,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按遗嘱分割遗产的请求,由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驳回原告蒋某甲、蒋某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遗嘱不执行,当事人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通常情况下,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一般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在状态上,审核认定是否为原件、原物,若为复印件、复制品,则判断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在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上是有差异的。 在传来证据的认定上需强调的是,若找不到原物或原件与之查对,则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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