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无故占据财产,当事人不平
原告蒋某甲诉称,2000年12月1日,原、被告之父蒋某一病故。此后,母亲张某以被告蒋某乙侵吞蒋某一遗产存款15000元为由,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应得财产。起诉后,母亲张某病故。被告蒋某乙在母亲患病且生活陷入困境时,不仅未尽义务,而且将父亲之遗产占为己有,使母亲遭痛苦,含恨离世。被告之行为属遗弃被继承人,应丧失继承权。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依法继承蒋来兴、张五娜的遗产1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在蒋来兴生前代其去信用社取款6000元,而没有证据证明蒋来兴在死亡时及以后有存款15000元,并为被告所占有。因此,原告要求分割继承的所谓15000元遗产(存款),没有存在之法律事实,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显然,原告的主张无据可证,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原告蒋某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事前将财产据为己有 事后遗产怎么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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