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遗嘱继承与代为继承冲突,双方财产分配不一致
原告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位于普安县××街房产证号为普房权东字第××号的房产有二分之一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的父亲与被告蒋某2系亲兄弟,同是蒋大某的儿子,蒋大某在普安县××街有一栋二层楼房,房产证号为普房权东字第××号,蒋大某于2001年10月2日死亡,死亡时未留下任何遗嘱,原告爷爷过世后两年,原告父亲也因病过世了,因原告当时年纪小,母亲又改嫁他人,所以房屋继承之事一直没有再协商过,直到今年8月,普安县政府要统一规划,需要征收普房权东字第××号房屋,原告反应该房屋应有原告的份额,却被告知该房屋归被告一人所有,于是原告多次去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均不予理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以代位继承蒋昆华的份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本案没有发生代为继承,原告无权代位继承
法院查明,本案被继承人大某于2001年死亡,原告蒋某1的父亲于2003年死亡,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本案没有发生代位继承,原告蒋某1诉讼请求的依据本身与事实不符,且关于蒋昌文、张家伦夫妇共有的位于普安县××劳动街××号的房屋,蒋昌文对属于自己的份额以《遗嘱》的形式赠与了第三人蒋某3;张家伦以《声明书》的形式将其所有的份额赠与被告蒋某2,故该争议房屋亦未发生法定继承。《第三人蒋某3请求按照遗嘱判决争议房屋归其所有,现争议房屋已经被征收拆除,房屋已经灭失,蒋某3的诉求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故本院对第三人蒋某3判决争议房屋归其所有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蒋某1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遗产之上有遗嘱和代位继承,具体财产怎么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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