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留有债务 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2012年3月13日,陈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其后于同年8月30日以其他方式还款150000元,尚余50000元未归还。陈某某于2012年11月5日突发疾病死亡,生前与其前夫已离异,现有子女寇某某、寇某甲二人,陈某某遗留有罗龙镇安置小区的房产两套,二被告作为借款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原告为维护自己的的合法权益,特诉来法院,请求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50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寇某某、寇某甲在继承陈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陈某甲借款50000元。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与廖某某原系夫妻,二人多年前已离异,被告寇某某、寇某甲系陈某某与廖某某所生子女。2012年3月13日,陈某某向原告陈某甲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甲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正。2012年捌月叁拾日以还壹拾伍万元正,下欠伍万元正”。2012年11月5日,陈某某因病死亡,留有安置房、车辆等遗产,二被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陈某某的遗产。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证明陈某某生前对其负有债务50000元,本案实际债务人陈某某已死亡,故其对债权人所欠的债务应在其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清偿。本案债务人陈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寇某某、寇某甲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本院视为二被告不放弃继承权利,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故二被告应在继承陈某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寇某某、寇某甲在继承陈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陈某甲借款50000元。
律师说法: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是否意味着继承债务?
对继承的放弃,我国采用明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表达的方式应当采取明示的方式。如果在继承开始后,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则一律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条也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承受了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也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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