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遗产分割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的母亲冯某于1995年9月8日去世,父亲刘某于2014年3月12日去世。刘某去世后遗留有位于唐山市某区107楼1门301室58.27平米房产一套、存款65000元,并有刘某生前单位发放的丧葬费24196.6元,现上述房产及款项均由被告刘某戊保管。因原、被告就父亲遗产分割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法院判决:一、座涉诉房产由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戊、刘某丙三人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二、被继承人刘某名下存款6.5万元及丧葬费24196.6元,归被告刘某戊所有;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的母亲冯某1995年9月8日去世。1999年5月原被告父亲刘某使用其本人工龄购买了涉诉房屋。2014年3月12日刘某去世,其生前无遗嘱。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某乙、刘某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名下所有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刘某生前与被告刘某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刘某的存款、退休工资交由被告刘某戊保管,其住院费、生活费、医疗费及去世后的费用均由被告刘某戊一人支付。原告主张被继承人有存款6.5万元,被告刘某戊称该存款虽在被继承人刘某的名下,但与其存款在一起没有分割。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刘某丙、刘某戊对涉诉房屋价值达成一致,但原告庭中提交书面申请,不主张进行实体分割,要求按份共有。原被告各执己见,虽经我院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原被告均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平等享有继承权。被继承人刘某去世后遗留有房产一套,现由被告刘某戊居住,被告刘某乙、刘某丁放弃继承权,故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由原告刘某甲及被告刘某丙、刘某戊继承,考虑被告刘某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被告刘某戊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较多,被继承人的钱款一直由其代管,且二人的财产均为共同支配使用,同时被继承人刘某丧葬费用均由刘某戊垫付,故被继承人名下存款6.5万元及丧葬费24196.6元,归被告刘某戊所有。依据本案实际情况及原被告诉求,争议房产由原告刘某甲及被告刘某丙、刘某戊按份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座涉诉房产由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戊、刘某丙三人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二、被继承人刘某名下存款6.5万元及丧葬费24196.6元,归被告刘某戊所有;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对遗产分割有争议 遗产如何分配?
遗产继承的分配比例,原则上按照同一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相等的原则。但是也可以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份额上不均等。
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按《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依法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二)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三)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四)照顾分配的原则
(五)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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