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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应包含的内容 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北京财富传承律师  来源:法邦网

离婚协议书应包含的内容

协议离婚是最常见、效率最高的离婚方式,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主要内容,在离婚协议书中,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以上就是“离婚协议书应包含的内容 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的内容,您了解了吗?更多有关协议离婚的法律知识,您还可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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