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宁×与曾×5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曾×1、曾×2、曾×4、曾×3。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曾×5名下。2003年1月,曾×5去世。2008年6月,被继承人宁×立下公证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留给曾×1。2008年6月,被继承人宁×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2008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归宁×所有。2013年10月,宁×去世。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争议房屋由原告继承。
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区×路×号房屋归曾×1所有。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宁×与曾×5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曾×1、曾×2、曾×4、曾×3。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曾×5名下。曾×5于2003年1月去世。2008年6月,被继承人宁×立下公证遗嘱,将其所有财产遗留给曾×1。2013年10月,宁×去世。庭审中,被告曾×2、曾×4、曾×3不同意原告曾×1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被继承人公证遗嘱效力的证据,以支持其辩论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一致陈述,(2008)东民初字第04823号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死亡证明、公证遗嘱等在案为证,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系被继承人宁×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于2008年6月立下公证遗嘱,声明在其百年后,上述房屋由原告曾×1继承。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继承位于北京市×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一套,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认可公证遗嘱的真实性,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被继承人公证遗嘱效力的有效证据,其辩论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区×路×号房屋归曾×1所有。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留有房屋 继承人如何继承房产?
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据此,法律将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
如果产权登记部门严格按照实施细则,那么今后老百姓继承房产,有两种方法4种路径(具体材料怎么提供、手续怎么办理参见《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 遗嘱继承或遗赠
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有三种路径: (1)、“协商继承”,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2)、公证继承,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为了财产安全,建议下面三种情况要做公证
1、遗嘱继承。有多位法定继承人在,而被继承人想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其中的一人或者个别人时,如果仅仅有份遗嘱,可能继承人之间还是有怀疑、有纠纷,在这样的情况下,办理遗嘱公证显得很有必要。
2、遗赠。被继承人将自己的房子给“外人”,而不是亲属,这里难免有所不愤及猜疑,为了更好的落实将被继承人的意愿,公证遗赠是个很好的办法。
3、其他容易引起争议的情形。公证是由具有公信力的公证处在严格遵守公证申请人的意愿下完成的,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有着定纷止争的效果,所以申请人认为容易有争议的,公证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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