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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 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此文章帮助了414人  作者:南京财富传承律师孙芹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债务

2014年7月25日,江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王某借款300000元,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江某支付了290000元,给付江某现金10000元。上述款项江某一直未偿还。2015年1月21日江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留有遗产,即位于某路29号云凯熙园桂花苑8号房屋和某单元143层7号房屋。被告苏某系江某的法定继承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江双凤的300000元债务,但被告拒绝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苏某与被继承人江某系母女关系,江某之父已于多年前去世,其无配偶和子女。2015年1月21日江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生前有位于8号房屋和13栋3单元14层7号房屋各一套。2014年7月25日,江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向原告王某借款300000元。但江某未偿还上述借款。2015年1月21日江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因被告系江某的法定继承人,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庭审中,被告苏某当庭表示放弃继承江某的遗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水塘派出所情况说明、江某户口注销证明、银行流水、借条、等、房屋产权查询结果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苏某虽系江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其表示放弃对江某财产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被告苏某对被继承人江某的生前债务不负有偿还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被继承人江某的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 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在出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下,死者生前债务(此处仅指其个人债务)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行为得以免除的是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并不能产生消灭死者生前债务的法律后果。换言之,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权,只是使债权人暂时失去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主体而已,债权依旧存在。但我国目前法律对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上述情形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清算而歇业、终止的情形有相似之处,可借用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还债制度的相关规定,由死者法定继承人承担对遗产的清理义务,并在所清理的遗产范围内对死者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债权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笔者认为,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债权怠于行使的,应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只要符合四个法定条件,即可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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